黃之鋒承認串謀羅冠聰勾結外國勢力 高等法院判處監禁 10 年法官譚耀豪指國安法後持續執行「國際戰線」屬罪行重大 料須服刑至 2036 年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於 2020 年 7 月至 11 月期間,串謀已流亡英國的羅冠聰等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編號:HCCC 181/2026)。黃之鋒早前選擇認罪,案件今日(5 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判刑。法官譚耀豪指本案屬於《港區國安法》下「罪行重大」類別,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仍持續推動外國制裁中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最終判處黃之鋒監禁 10 年。其中 2 個月 2 日刑期獲准與其初選案同期執行,預料黃之鋒須服刑至約 2036 年方可獲釋。
國安法前後持續推進「國際戰線」 遊說多國制裁並倡議停售警用設備
案情指,已解散的政黨組織「香港眾志」於 2016 年成立,黃之鋒與羅冠聰分別擔任創黨秘書長及主席。兩人長期採取「國際遊說」策略,尋求外國政府與議會的關注及支持。早在 2016 年 11 月,黃、羅等人即赴美推動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2019 年 9 月更親赴美國國會聽證會作證。此外,黃之鋒亦曾到訪德國、意大利及美國等國進行遊說,呼籲外國政府禁售武器及人群管制裝備予香港警方,並頻繁接受外媒訪問及撰文倡議外國實施制裁。
案情進一步揭示,在 2020 年 6 月底《港區國安法》正式頒布實施後,黃之鋒與羅冠聰仍維持聯繫並商討分工。羅冠聰離港後於海外以公眾人物身份繼續為「國際戰線」發聲;黃之鋒則留在本港繼續推進相關工作,包括在電台節目宣稱會繼續爭取國際關注,以及在 2020 年 11 月因他案被還押前夕發布「判刑前工作報告」,表明會於國安法頒布後持續進行國際遊說與倡議。
法官指犯案性質嚴重屬「罪行重大」 求情信指獄中反思期待未來獲釋照顧父母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早前求情時主張,本案嚴重程度不及黎智英案,邀法庭認定本案不屬於「罪行重大」類別,並以 3 至 10 年刑期範圍的上級即 10 年作為量刑起點。辯方亦引述黃之鋒親筆撰寫的求情信,黃於信中表示近 6 年光陰在獄中度過,期間閱讀逾百本書籍,對過往選擇的路及後果進行了深刻反思;黃稱自己仍保持樂觀,接受仍有一段漫長日子需在獄中度過,並期待未來獲釋後能照顧年邁父母。
法官譚耀豪於判刑時強調,被告與羅冠聰在國安法生效後仍公然串謀尋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情節嚴重,法律上屬「罪行重大」類別。法庭考量被告認罪等因素後,最終裁定判處監禁 10 年,並將其中 2 個月 2 日與其正在服刑的初選案分期執行,其餘刑期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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