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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新例明日實施: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屬違法 最高罰5萬監禁半年

《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將於明日(4月30日)正式生效。屆時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包括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支及草本煙,即使僅隨身攜帶亦屬違法。

罰則方面,若管有少量(如不多於5個煙彈或100支加熱煙)作非商業用途,定額罰款為港幣3,000元。若管有數量超出上限,則須以檢控形式處理,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不過,單純管有「煙機」而不含煙彈或煙支,目前並不違法。

「公眾地方」定義涵蓋公眾有權進入的地方及處所共用部分,私人住宅則不在此限。針對寫字樓或公司廁所等私密空間,衞生署承認控煙酒辦執法存在困難,主要依靠巡查及教育。至於執法權責,警務處處長周一鳴表示,新例主要由控煙辦執行,警方不會主動執法,但遇相關個案會檢取證物並轉介個案,有需要時會採取拘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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