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現金券及現鈔行賄勞工處職員 52歲婦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成還押

一名52歲前女侍應向舊僱主美心追討遣散費期間,涉嫌先後以50元百佳現金券及寄掛號信內附300元現鈔連「處理費」字條,行賄兩名勞工處職員,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被告否認控罪,曾辯稱是「順手」傳交,又稱因生辰想「添喜慶」才派現金券。
裁判官鄭潤聰今日(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時指,兩次事件相隔四個月,不可能是為了慶生,且職員早已表明不能收禮,不接納其辯解,裁定被告罪成。
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獲悉定罪後,多次反問裁判官「我咩事要坐監?」及是否判罰款。裁判官指被告面臨即時監禁,因其無法提供清晰的求情資料,遂將案件押後至7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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