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周五生效 消防處:交通意外等非自然情況「命令」不適用 前線仍會全力施救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將於本週五(7月31日)正式生效。條例為「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提供清晰法律框架,容許市民預先以書面訂明,在患上末期疾病等特定情況及失去行為能力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消防處:交通意外等非自然情況 命令不適用
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唐思豪今日(27日)強調,條例的本意是讓臨終病人在自然情況下(例如因末期疾病導致心肺停頓),根據其意願不作心肺復甦。他指出,交通意外、自殺、他殺等「非自然情況」,預設醫療指示或「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將不被視為有效及適用。即使病人已簽署相關文件,救護人員在這些情況下仍會即時全力搶救。
命令須為紙本正本或核證副本 電子版無效
消防處指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須採用指定表格的紙本正本,或經醫生、律師加簽的核證副本方為有效。電子版本在法例上不獲承認。
前線執行:分工處理 繼續急救 安撫家屬
消防處已為近一萬名前線人員提供培訓及考核,確保能妥善處理相關個案。執行時會分工處理:有人負責檢查病人狀況,有人核實文件是否有效適用。在檢查文件期間,救護人員不會停止,會按程序繼續進行急救。
如家屬要求施救,消防處會依法按命令不施行心肺復甦,同時安撫家屬,解釋這是病人意願。
實用建議:文件放當眼處 召喚救護車時主動出示
消防處呼籲,已簽署命令的市民應將文件放在家中當眼及容易取得的位置。召喚救護車時,家屬或照顧者應主動告知調派員病人已獲簽發命令,並在救護人員到場時第一時間出示。
條例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
· 患有末期疾病的病人
· 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況的病人
· 患有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的病人
訂立指示時,病人必須有精神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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