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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起禁攜另類煙 公眾地方管有即屬違法 最高罰5萬監禁半年

衞生署昨日(2日)公布新階段控煙措施。由本月30日起,當局將進一步收緊法例,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加熱煙、煙油及草本煙等另類吸煙產品,屆時即使只是隨身攜帶而未有吸食,亦屬違法。

根據《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罰則將視乎管有數量而定。若管有不多於5個煙彈、5毫升煙油、100支加熱煙或100卷草本煙,違例者會被發出3,0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若拒絕配合執法,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罰1萬元。若管有數量超過上述標準,將一律以檢控形式處理,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控煙酒辦表示,屆時將安排督察以便裝執法,發現違例者會即時檢控,不設警告。若有人在禁煙區吸食另類吸煙產品,將面臨「雙重告票」,即同時違反禁煙區規定及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執法人員獲賦權查閱身份證、搜查及逮捕違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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